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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餐饮管理规定

 

1、餐饮管理以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为依据,旨在保障参展参会人员的用餐安全;

 2、会展中心餐饮供应实行展馆统一管理的模式。根据展览、会议餐饮需求情况合理布置餐饮点,确定餐饮供应商并提供餐饮服务。会展中心选择经临沂市食品安全主管部门注册批准的餐饮供应商及备用供应商提供餐饮服务。其他餐饮单位不得擅自在会展中心设点经营餐饮业务;

 3、餐饮供应商应遵守下列条例:

  (1)餐饮单位必须具备国家和临沂市规定的合法营业资格,具有卫生许可证,并到临沂市卫生监督所办理相关报批手续;

 餐饮单位必须得到会展中心的同意并签订协议、缴纳清洁、水电等相关费用后方可进入展馆红线内营业;

 (2)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各项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人制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展会供餐及各类餐饮活动的安全。如发生客户投诉、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等问题,餐饮服务提供单位需及时整改并负主要责任;

 (3)餐饮单位按会展中心要求定点服务,规范、合法经营。服务品种及价格须会展中心同意,如超出经营范围,会展中心有权要求立即纠正,如责令不改则取消其服务资格;

 (4)餐饮单位应制定食物中毒等相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餐饮单位须保持其合同约定区域内的清洁卫生,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餐饮用具;

(5)餐饮单位对其经营场所负有安全责任,需制定消防治安负责人,积极配合会展中心有关消防、治安等安全管理工作,必须遵守展馆管理规定及有关要求,接受会展中心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会展中心定期对餐饮服务满意度及安全卫生工作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对各餐饮单位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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